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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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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六盘水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途径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财政局。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花渔路14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职权行使辖区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财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财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查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强制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调查取证;2.法制审核,报告并批准;3.告知、陈述申辩;4.制作笔录;5.采取强制措施。

(四)行政检查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公告或通知;2.检查实施;3.发现违法行为,转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程序;4.未发现违法行为,承办人作出调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833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