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市财政系统办结的典型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形成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的参考,指导和规范市财政局行政执法科室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地方财政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科室是指市财政局监督科、综合科及其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对典型的财政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形成地方财政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为全市财政系统在今后一定时间内对同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参考。
第三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全市财政系统内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科室承办开展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
行政执法科室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充分体现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原则;
(三)排除干扰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五)先例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依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
1.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名称;
2.编号;
3.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4.行政机关;
5.当事人。
(二)正文。包括:
1.案件的事实;
2.适用的法律;
3.决定的内容。
(三)理由说明。包括:
(1)证据采信理由;
(2)依据选择理由;
(3)决定裁量理由。
第十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可以单个地、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或以年度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三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省级以上财政行政机关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本格式内容应当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决定内容以及理由说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文书除外。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