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制度,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局的监督科、综合科及其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以市财政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财政局为保障履行职责正确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制度,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科室分解落实所属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局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慢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为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