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财政局行政职能作用,增强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和谐推进执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局监督科、综合科及其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以市财政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以案释法是指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或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对全市财政系统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办案程序和有关工作规定,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经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的主体为市财政局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信访接待人员、信访举报案件处理人员及其他需要与案件参与人接触的执法人员。
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市财政局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市财政局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财政部门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八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由市财政局办公室、综合科和人教科牵头,相关科室全力配合。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相关案例由综合科等科室作释法说理方面的文字说明。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按照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群众关心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利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载体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引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交流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三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选取律师、公证和管理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等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