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局监督科、综合科及其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以市财政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判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市财政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监督科、人教科和综合科负责人为副组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交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因工作需要,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后可以适时开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被投诉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 评议考核目标:
(一)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档案管理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科室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
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
试;
(五)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70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对考评为优秀、良好的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予以表扬;对考评为不合格的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