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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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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科室、下同)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局综合科。

第四条 局综合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最多可以延长3日。

第五条 局综合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局综合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配合办案机构会同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局综合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局综合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我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收到综合科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我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综合科)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机构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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