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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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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示应当本着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将有关行政许可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事项的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等应当公示。

第三条 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救济途径应当公开。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政务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制度,市县两级财政应当将统一受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公开。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示,公众可进行查阅。

第七条 财政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应当公开。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内部监督的程序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应当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条件、程序及期限应当公开。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据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十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必须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公示材料在政务大厅、部门网站或者其他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要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让办事者满意。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窗口”单位应设立贴有工作人员照片并标有姓名、职务等的监督公示栏。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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