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明晰采购人职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实施计划备案管理,现将有关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收到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后30日内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级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展采购活动。
二、编制范围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以上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实施计划编制范围。
三、编制要求
(一)同一来源的采购资金,一次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不得拆分,确需拆分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特殊情况,并进行书面说明。
(二)备案表中的项目名称和采购预算应当与预算批复中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相对应,不得随意调整。
(三)按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或《市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项目名称中不得含有费、费用、经费、资金等字样。
(四)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人按照采购预算及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备案后自行组织采购;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一般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选择公开招标。
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工程,一般选择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采购人可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询价。
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五)编制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四、备案程序
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后送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备案。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报送《市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和项目实施方案,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签署相关意见后送综合科、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科按规定审核备案。不再另行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
五、执行要求
(一)采购人是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采购人应当明确一名专职人员担任本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三)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实施采购。
附件: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