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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五项惠民工程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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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围绕全民覆盖、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积极筹措资金,全力提高兜底保障标准,加快形成地域、人口、政策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持续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一是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政策。认真落实《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标准提标方案》,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80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852元/年。1—4月,全市发放城乡低保资金30548.05万元,其中: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2177.10万元,惠及城市低保对象26946户;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8370.95万元,惠及农村低保对象60081户。二是落实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标政策。认真落实《贵州省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将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800元/月提高至1900元/月,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3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金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养育标准执行。1—4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资金330.52万元,惠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2510人。三是落实村医待遇保障补助政策。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村医财政定额补助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村医财政定额补助工作,将村医定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照不低于500元/月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村医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对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1—4月拨付村医财政定额补助资金395.5万元,惠及村医2030人。四是落实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政策。认真落实《关于2023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和《关于2023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要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118元/月提高到133元/月,1—4月全市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234万元,惠及享受待遇人数351215人。五是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认真落实《贵州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方案》,2023年7月起,统一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1—4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42.529万元,惠及264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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