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财政局文件市财采〔2005〕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车辆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5年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车辆的续保,新购车辆的投保、理赔(按保险合同)及车辆的保险险种,已于2004年12月24日进行了按市场份额划分的集中邀请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交保险公司及成交市场份额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50%);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支公司(35%);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六盘水支公司(15%)。 二、根据各成交保险公司其成交的市场份额,对市直各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市直单位车辆保险市场分配表)。 三、请各单位(包括下属二级单位等)根据附表1和其对应的成交保险公司提供的《成交通知书》、《车辆保险服务承诺书》等签订《车辆保险合同》。 四、《六盘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考核暂行办法》随文下发(详见附件2),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科反映或投诉(电话:8333182、8324301)。 五、车辆保险险种仍按去年规定执行,即: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 附件一(略) 附件二:六盘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考核暂行办法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二: 六盘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 供应商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的保险服务行为,结合市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的投标供应商原则上为各类财产保险公司,并以独立法人身份参加投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协商共同划分市场份额; 三、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成交承诺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完整地做好对各单位车辆的投保、续保和事故理赔等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送单位车辆保险统计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将建立对车辆保险供应商的全面考核和诚信档案,细化服务诚信考核指标,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车辆保险统一招标的主要参考依据。服务诚信指数设定总分为100分,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增减分值: (一)不按时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报表(含报表软盘),每一项迟报一日(节假日顺延)扣5分; (二)报表内容不详细,缺乏分析说明的每类报表扣5分; (三)不按有关要求及时为采购人提供投保续保服务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险种进行保险的,经查属实后,出现一次扣10分; (四)保险期内出现事故,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出现场进行施救和及时进行合理赔付的,出现一次分别扣10分; (五)出现投诉事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出现一次扣5分;投诉事项经调查属供应商责任的扣10分,属采购人无理要求的加10分; (六)能为保险采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各项服务工作考虑周全,报送报表资料不但全面完整,而且分析说明详细的加5分; (七)其他有关服务末尽事项每项扣5分。 五、对全年累计扣分总额达40分的,将取消下一年度车辆统一保险投标资格;对全年累计扣分总额达30分的,将不能成为下一年度车辆统一保险第一成交候选人;所有投标扣分情况将以一定比例计入下一年度车辆统一保险专家评定的综合得分范围。 六、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将逐步修订和完善,如在执行中进行修订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成交供应商。 七、本办法由六盘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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