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条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和效率原则。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对投标文件要严格封存,不准启封。要树立服务和奉献意识,提供优质、良好和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遵守纪律,不与投标供应商私下接触,严禁接受供应商的宴请。 第五条 严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进行虚假招标,严禁超预算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要严格保密,不泄漏评标委员会内部情况;不泄漏标底;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要关闭一切通讯工具,禁止与外界联系,不准外出,特殊情况须经监督组同意并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各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发扬积极主动和认真负责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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